债务违约是什么
债务违约是指债务人无法按照合同条款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目前国际上对违约的界定大致可以分为对普通公司长期债券违约的定义、对短期债券(如商业票据)违约的定义、对银行贷款违约的定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违约的后果
债务违约后果;主权债务评级被下调,债券价格下降,收益率提高,也就是今后该国的融资成本会飞涨,最终政府无法从国际金融市场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应对政府支出,可能会导致更加紧缩的财政政策,降低经济增速和产出增长。
拓展资料:
主权债务违约风险 , 即由于东道国政府停止支付或延期支付 , 致使外商无法按时、足额收回到期债权本息和投资利润。
目前存在这一风险的主要是一些重债发展中国家 , 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是国际广泛接受的清偿手段 , 其政府在理论上可以开动印钞机无限偿还债务,所以外商在与主要发达国家中央政府的交易中通常不存在延迟支付风险,但外商与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交易时则未必能够高枕无忧 。
因为地方政府没有货币发行权 , 完全有可能陷入财政破产 , 这方面实例并不少见 , 甚至纽约、慕尼黑等世界闻名的富庶城市政府也未能幸免。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赔偿实际损失:
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当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全面履行:
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说,违约方承担了经济责任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只要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又有能力履行,违约方就必须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
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有人认为,抗辩权也可成为免责事由。其实,行使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因而无责可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