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如何划分突发事件的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同城网 生活常识 2023-02-04 22:51:01 90 0

《突发事件应对法》如何划分突发事件的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如何划分突发事件的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北京34类突发事件将分级发预警

北京市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信息级别大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

预警信息的发布资源包括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社区、农村现有广播、通讯设备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包括预警信息的申请、审查、发布、调整、解除、反馈、监控和咨询服务以及评估。

在全部34类突发事件中,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寒潮、大风、沙尘、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13类事件与气象有关。在气象类突发事件中,一些事件的预警分级没有设立黄色或蓝色预警,而是增加了最低档的“高影响”级别预警;一些事件则是在蓝色预警之下,又加设了“高影响”级别预警。当一些气象活动尚未达到致灾标准,但可能影响城市运行或公众活动时,高影响天气预警就有可能依据新标准规定,向外界发布。

“雾霾”则被细化为“大雾”和“霾”两个类事件。

触发大雾红色预警的标准为:预计北京市未来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持续;大雾可能或已经对交通运输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机场、主要公路连续封闭48小时以上;大雾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取消原计划活动;大雾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而霾事件的预警级别只设有橙色和黄色两级。其中,发出较高级别的橙色预警情形为: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霾可能或已经对交通运输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机场、主要公路连续封闭24小时以上;霾可能或已经对重大社会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无法正常举行,需要改变(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计划活动;霾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或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造成严重影响。

参考资料:人民网-北京:34类突发事件拟将分级发预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