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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洞垃圾已清理14吨

关于二类固废垃圾进场要求

2019年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临时贮存设施的防渗要求参照本标准贮存场污染控制要求执行。对I类和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不同要求。

对I类和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要求

I类场的防渗要求

1、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x10-'cm/s,且厚度不小于0.75 m时,可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村层。库底清基过程中。应对发现的可能影响地基稳定的溶洞进行清理、回填处理。

2、当天然基础层不能满足防渗要求时,可采用改性压实粘土类村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村层,其防渗性能应至少相当于渗遇系数为1.0x105 cm/'s且厚度为0.75m的天然基础层。

II类场的防渗要求

1、II类场应采用单人工复合村层作为防渗村层。

2、单人工复合村层中的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不小于15mm,井满足CIT 234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

3、单人工复合村层中的粘土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0.75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村层。

4、粘土保护层施工应充分考虑压实度与含水率对饱和渗透a)每平方米粘土保护层高度差不得大于2 cm;

b)粘土的细粒含量(粒径小于0.075 mm)应大于20%,塑性指数应大于10%,不应含有粒径大于5 mm的尖锐颗粒物:

c)粘土保护层的施工不应对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人工合成材料村层造成破坏。

5、II类场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0m以上的距离。当场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0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I类场运行期和后期管理期内的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基础层底部1.0m以下系数的影响。

违规倾倒化工废料怎么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

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

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

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釆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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